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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5-19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湘环发〔2026〕41号
各市州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管直属各单位: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经2026年第7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生态环境厅
  2026年5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诚信的市场秩序,强化信用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的激励约束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社会信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项目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部门履行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管职责以后开展监管的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主体是指从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供应等各类主体。
  第四条 生态环境行业管理信用信息评价工作应遵循合法、客观、公平、公正、审慎的原则,严格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获取信用信息。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的受理与初审,配合市州生态环境局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失信行为信息修复及其他相关工作。
  市州生态环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用评价日常监管、组织实施及工作落实,对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初审结果进行审查,处理信用评价相关异议事项,并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完成相关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全省信用评价工作的统筹协调、优良激励信息审查、信用信息归集汇总、结果发布、信用评价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章 信用信息类别
  第五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包括履约业绩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优良激励信息。
  第六条 履约业绩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近三年内完成合同约定建设内容,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招标人)、履约金额、竣工验收日期等信息。
  第七条 项目履约评价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环节,履行合同约定、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在质量控制、进度控制、人员配备、配合与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综合表现信息。
  第八条 优良激励信息是指市场主体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和其他社会活动中,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等信息(具体情形及计分规则详见附件)。
  第九条 对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项目不良行为信息认定和处置、以及信用信息修复按照国家及本省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用评价主体与责任
  第十条 市场主体应对照信息字段和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后15日内按照应报尽报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主动申报履约业绩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按照“一项目一评价”的方式,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对照评价指标和要求完成项目履约情况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送项目所在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审核。
  第十二条 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应自收到建设单位(招标人)报送的项目履约评价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及时将履约业绩信息及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初审结果报送市州生态环境局。
  第十三条 市州生态环境局应自收到县市区生态环境分局报送的各类初审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终审,并及时在本局官方网站公示终审结果,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优良激励信息由市场主体按照定期申报原则,于每年6月15日、12月15日前将书面申请及相关佐证资料报省生态环境厅审核,审核通过的,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并计入相应分值。
  第十五条 各市场主体、建设单位(招标人)应配合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开展信用信息核查、异议处理等工作。
  第十六条 建立低价中标项目履约风险专项评价机制。对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中标、且中标价下浮率超出规定阈值的项目,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其纳入重点履约监管范围。中标价下浮率阈值参照省级有关规定执行,市州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省生态环境厅可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工程建设实际需求,适时调整信用信息内容和采集方式,确保信用评价工作与行业发展及政策要求保持同步。
  第四章 信用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定期评价制度,省生态环境厅分别于每年1月、7月集中组织一次评价,市州生态环境局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前汇总前一阶段本行政区域的项目信用评价信息报省生态环境厅。
  第十九条 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实行评分制,由省生态环境厅归集近三年全省市场主体履约业绩信息、优良激励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统一计分,计分公式如下:
  信用评价得分=优良分+i=1n 第i个项目(履约评价分×履约金额)i=1n 第i个项目履约金额×95%
  其中,n为纳入评价范围的项目总数,具体指近三年内实际完成履约评价的项目。项目履约评价实行百分制,其得分按95%权重折算后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总分;优良激励信息得分不进行加权折算,最高分值为5分。信用评价总分值100分。
  第二十条 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应通过省生态环境厅官网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复核异议不成立的,省生态环境厅应及时将评价结果推送至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等平台,依法依规应用在招标投标活动、履约保证金管理、项目评优评先等环节。单次评价结果有效期至下一期评价结果发布之日止。
  第二十一条 各级评价过程需全程留痕,相关佐证资料归档备查,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第五章 信用评价信息公开与应用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履约业绩信息、优良激励信息、项目履约评价信息公开期限均为3年,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省相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内容应根据信息类型明确具体要素,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开期限、认定部门、认定日期、认定依据等。
  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对公示、公开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自信息公示、公开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示、公开部门提交异议申请及相关完整证明材料。公示、公开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核实处理。
  第二十五条 各地应建立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拓展信用评价应用场景,对当期信用评价得分排位后十名的市场主体,作为“双随机、一公开”重点监管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生态环境工程建设领域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归集、审核、评价、公开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从事信用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提供虚假信用信息的单位和人员,依法移送相关部门查处;对上报虚假信用信息、篡改信用评价结果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对涉嫌职务违法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招标人)应当客观、公正地完成项目履约信息评价工作,对故意拖延评价进度、恶意压低评价分数等不当行为,市场主体可依据有关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诉,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二十九条 市场主体应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于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要事实、恶意干扰评价工作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
信用中国 |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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