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近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委金融办、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金融监管局、青岛金融监管局等8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大建筑业企业金融支持力度
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但建筑业企业特别是民营建筑业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尚未有效化解,当前应收账款回款滞后,资金链紧张进一步加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对工程款支付作出规定,国家层面也发文鼓励动产和权利融资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总结多家银行战略合作成效基础上,深入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起草了《通知》。整体上,推动从依赖传统抵押向拓展信用类融资转变,从“单打独斗”向“链式联动”转变,从“事后救济”向“源头保障”转变,实现正向激励与失信约束双向挂钩。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9部分、22条举措,概括为四个方面:
(一)拓宽融资渠道,增加资金供给。引导开发适配性金融产品;支持应收账款、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商标权等抵押质押贷款;具备条件的企业可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及绿色债券。允许已确认的应收账款质押或转让,依托核心企业信用开展保理融资;规范电子凭证期限(原则上6个月以内),推动供应链票据应用。凭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可申请订单融资,推广“政采贷”。
(二)强化增信与司法保障,降低融资门槛。保险机构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信用良好的企业可享保函费率优惠。诉讼中可申请以等额司法保函替代财产保全,或预先开立大额保函替代后续案件保全;严禁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查封。
(三)强化结算闭环,保障资金回笼。因争议导致结算逾期的,须先行出具无争议部分审核报告并支付,该报告可作为融资凭证;建设单位应依法配合确权,不得无故推诿;须按合同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信贷资金直接受托支付至最终收款方,回款定向归集;建立融资需求项目库,推动信息共享。
(四)明确责任约束,推动政策落地。金融机构应避免过度授信、多头授信。对政府、国企项目无故拖欠、拒不配合确权的,记入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关联新建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及负责人业绩评价;对成效明显的机构予以正向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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