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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6-07-29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市交通执法总队、市道路发展中心、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各驾培机构: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已经市交通运输委2026年6月8日第11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7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教练员
  综合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评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以下简称“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服务水平,加快我市驾培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促进驾培机构加强管理、诚信经营、教练员规范教学、优质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交通运输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驾培机构及教练员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完成经营备案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驾培机构及教练员。
  处于经营状态的驾培机构,评价期内经营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处于从业状态的教练员,评价期内从业未满6个月的,综合评价结果不进行评级;未满12个月的不具备评为AA级资格。
  本办法所称的综合信用评价,是指在评价周期内对驾培机构的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和对教练员的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等方面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驾培机构应当加强对教练员教学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开展教练员教学质量信誉考核,公布考核结果,督促教练员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市培训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各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含滨海新区各功能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实施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督促本辖区驾培机构开展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对评价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综合信用评价等级
  第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和差,分别用AA、A、B、C和D表示。
  第七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管理制度、教学场地、教练员、教学车辆、安全管理等;
  (二)经营规范:备案管理、教练员管理、教练车管理、教练场地管理、安全教育、数据异常率、服务公示、合同管理、广告发布、承诺兑现、工作落实等;
  (三)服务质量:安全教学、服务设施、培训考核合格率、三年内驾龄驾驶员交通违法率、事故率、本校培训率、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培训创新、规模化经营、教练团队稳定性等。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1。
  第八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内容主要包括:
  (一)基本情况:基本条件、岗前教育和再教育、遵纪守法等;
  (二)服务规范:教学大纲执行、廉洁文明、安全教学、数据异常率等;
  (三)教学能力:教学学时、学员满意度、投诉情况等;
  (四)不良记录:通报批评、新闻媒体曝光等;
  (五)加分项目:表彰奖励等。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体系详见附件2。
  第九条 评价信息从以下途径获取: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执法或者公布的有关信息;
  (二)投诉监督渠道所获取的群众有效投诉、举报和信访信息;
  (三)天津市驾驶培训监管服务平台和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所记录的有关信息;
  (四)新闻媒体曝光并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查证属实的信息;
  (五)其他渠道获取的相关信息。
  第十条 综合信用评价实行积分制,满分为100分,包括基础指标和加分项指标,其中基础项指标项目分值90分,加分项指标分值10分。
  一个评价周期届满,经评定等级后,该评价周期内的计分予以清除,不转入下一个评价周期。
  第十一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5分,且分数排名前15%(含)内;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80分,且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70分;
  2.未达到AA级和A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驾培机构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不低于60分;
  2.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驾培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考核总分和加分合计低于60分;
  2.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3.上传的计时培训数据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4.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的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一次重、特大服务质量事件的;
  5.发生群体(学员或教练员)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累计2次及以上或者累计10人次及以上,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6.考核期内出现超出备案事项范围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7.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不配合综合信用评价工作的。
  第十二条 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等级标准:
  (一)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10%(含)内;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2项得满分,不良记录项没有扣分。
  (二)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A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40%(含)内;
  2.未达到AA级条件;
  3.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项中1项得满分。
  (三)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B级:
  1.综合信用评价分数排名前70%(含)内;
  2.未达到AA级和A级的评级条件;
  3.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四)评价期内,教练员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综合信用评价为C级:
  1.未达到AA级、A级和B级的评级条件;
  2.基本情况、服务规范、教学能力、不良记录均有得分。
  (五)评价期内,教练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综合信用评价为D级:
  1.基本情况、经营规范、服务质量、不良记录项中其中一项得分为0的;
  2.私自拆装计时培训终端,或者组织参与伪造、篡改培训数据的;
  3.培训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
  4.累计5人次及以上向区级及以上管理部门上访事件,给驾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5.考核期内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价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于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于4月1日前公示辖区内驾培机构及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初步结果,其中市内六区的初步结果由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区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公布辖区内最终结果,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汇总全市情况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在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可以向所在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仅针对被申诉对象,不影响其它驾培机构或者教练员的评分和等级划分结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诉后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诉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 驾培机构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原综合信用评价等级不变。
  第四章  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将在“天津市驾驶培训服务平台”小程序、天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布,鼓励驾培机构注重服务质量、维护信誉,引导学员优先选择综合信用评价等级高的驾培机构。
  第十七条 驾培机构应当将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和排行榜在其对外服务场所以及公司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根据上级有关要求、重点任务和工作实际,定期对评价内容、评分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原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印发的《天津市道路运输经营者信用管理办法》(津道运规〔2023〕1号)中关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者信用评分标准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市驾培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2.天津市教练员综合信用评价评分参考标准

 

信用中国 | 2026-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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