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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6-08-19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为推进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服务行业健康发展,佛山市气象局对《佛山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必要性、合法性
  (一)修订《办法》是适应社会信用领域法规政策变化的客观需要。 2021年《办法》制定以来,国家层面密集出台了一系列信用管理领域的政策文件和部门规章,对信用信息管理、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制度作出新的规定。202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25〕22号),对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等作出系统规定。同时,《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已更新至2025年版,进一步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纳入范围和失信惩戒措施的种类。原《办法》中的部分条款与上述现行规定存在不一致之处,亟需修订以保持与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的衔接。
  (二)修订《办法》是落实信用监管新要求的需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均明确要求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分级分类监管,推动相关部门利用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模型。2021年版《办法》虽建立了信用信息采集和失信行为认定的基本框架,但尚未规定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的具体机制,与新形势下的监管要求存在差距。修订《办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将差异化监管措施落到实处。
  (三)修订《办法》是推动我市防雷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现实需要。 防雷检测市场全面放开后,市场主体的数量和类型持续增加,监管任务日益繁重。信用监管作为新型监管方式,能够有效提升监管精准性和效能。通过修订《办法》,建立覆盖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异化监管,有利于引导检测单位依法诚信经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
  (四)合法性说明。 《办法》的制定主体适格,制定程序符合《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佛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办法》的内容以《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为依据,以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信用管理领域政策性文件和《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以及省、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和《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地方制度为指导,内容合法合理,与上位法不存在抵触情形;并经征求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公众以及相关利害人的规定程序,符合合法性要求。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
  本次修订的主要依据包括:
  地方性法规:
  《广东省社会信用条例》。
  部门规章: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31号);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6号)。
  国家政策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5〕2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5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5年版)〉的通知》(发改财金规〔2025〕297号)。
  省、市政策性文件:
  《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2025年版)》;
  《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2025年版)》;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加强应用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的通知》。
  部门指导性文件:
  《中国气象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关于印发〈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细则〉等三项管理制度的通知》(气发〔2022〕71号)的附件)。
  行业标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规范》(QX/T 318-2023)。
  三、修订后的主要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二十五条,与原《办法》十六条相比,在体例结构和内容上均有较大调整,进一步规范了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管理工作,为实施信用监管提供了更加完善的制度保障。修订后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是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的管理规则(第七条至第十二条)。规定检测单位公共信用信息范围以《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广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佛山市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目录》为依据,不在目录范围内的信息不得纳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的记录、归集、公开、共享、查询等环节的操作要求,并建立从业信息档案管理制度,对检测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的基础信息、行政管理信息、信用承诺信息、信用评价结果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与原《办法》相比,将信用信息管理严格限定在公共信用信息法定范畴,不再对信用信息作失信、警示等定性分类,消除了原分类方式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风险。
  二是建立了信用评价与分级分类监管机制(第十三条至第十八条)。明确市气象主管机构为信用评价主体,评价对象包括在本市注册的检测单位及其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外地检测单位在本市登记设立的分支机构。信用等级从高到低划分为AAA、AA、A、B、C五级,并按照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A级以上单位减少检查频次、优先推荐评优,对B级、C级单位适当增加检查比例和频次,C级单位纳入重点监管范围。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行清单制管理,禁止在清单外实施惩戒措施,同时明确气象领域不得设列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信用评价和分级分类监管两个重要环节,实现了与国家和省关于以信用评价为基础实施差异化监管的要求对接。
  三是完善了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修正、异议申诉和信用修复三项制度。信用信息发生错误或变更的,气象主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修改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检测单位对公示内容、公示期限、修复结果等有异议的,可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诉。信用修复工作按照《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和国办发〔2025〕22号文件执行,遵循“谁认定、谁修复”原则,通过“信用中国”网站统一办理。落实“两书同达”模式,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与原《办法》相比,信用修复的申请条件、材料要求和办理程序更加明确,与上位法衔接更加紧密。
  四是明确了职责分工与社会参与机制(第五条、第六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统筹实施,各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各自履职产生的公共信用信息管理。鼓励检测单位提供自身信用信息,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参与行业信用建设,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等活动。
  三、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五年。

 

信用中国 | 2026-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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