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晋政办发〔2026〕31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1〕62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一、总则
1.1 编制目的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切实加强我省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我省水上搜救应急处置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内陆水上突发事件扩展,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山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山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山西省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处置行动,以及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以外水域但可能威胁或影响到行政区域之内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
1.4 工作原则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指挥、属地为主;专群结合、就近就便、快速联动。
1.5 事件分级
水上突发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省、市、县三级指挥部分别负责应对重大及以上、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水上应急处置工作。
(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或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船舶溢油1吨以上100吨以下致水域污染的;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水上突发事件。
上述关于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1.6 预案体系
本预案为山西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下的省级专项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具备通航、湖库、景区水域的市、县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和各涉水从业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共同构成全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体系。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省政府成立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下设指挥部办公室、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市、县级政府设立相应的水上搜救指挥部及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工作。
2.1 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局局长。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气象局、山西金融监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省消防局,事发地市、县政府等。
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交通厅,办公室主任由省交通厅厅长兼任。省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2。
2.2 现场指挥部
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处置的政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上级政府成立现场指挥部时,下级现场指挥部应向其移交指挥权,配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省现场指挥部设置如下:
指挥长: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或指派人员担任。
副指挥长:省政府协管副秘书长、省交通厅厅长、省公安厅副厅长、省应急厅厅长、省消防局局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抢险救援组、应急保障组、医疗救护组、社会稳定组、应急专家组、应急监测组、新闻报道组和善后工作组9个工作组。根据事故情况及搜救工作需要,指挥长可视情调整工作组、组成单位及职责,调集省内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水上搜救工作。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如下:
(1)综合协调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等省直部门及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收集、汇总、报送突发事件和搜救动态信息,承办文电、会务工作;协调、服务、督办各级工作落实;完成现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抢险救援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旅厅、省军区战备建设局、武警山西总队、省消防局,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负责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制定水上突发事件救援方案;协调应急力量开展遇险人员的搜救;落实现场指挥部水上交通管制措施,发布航行通(警)告;组织控制危险源、消除隐患,防止次生灾害事故发生。
(3)应急保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政府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交通厅、省应急厅、省外事办、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军区战备建设局,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负责应急救援物资、应急救援车辆、救援人员保障和气象预报、空中运输、道路运输、通信保障、经费保障、生活保障等工作,负责应急处置中的涉外协调联络工作。
(4)医疗救护组
组长:省卫生健康委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厅、省应急厅,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指挥调度医疗卫生力量,确定定点医院,开展伤病员现场急救、转运、救治和疾病防控、卫生监督等工作;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人员伤亡和伤病员医疗救治信息。
(5)社会稳定组
组长:省公安厅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公安厅、武警山西总队,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负责设置水上突发事件现场安全警戒线;维护现场治安;依法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事故现场周边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结合实际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和交通疏导,保障救援道路畅通。
(6)应急专家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需抽调应急救援、打捞、水利、地质、气象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成立应急专家组,为省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咨询和决策参考。
职责:评估分析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提供突发事件的应急防范与控制对策建议、应急行动的工作建议;事故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防范事故措施的建议。
(7)应急监测组
组长:省交通厅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水利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开展事故现场及周边环境及水情监测,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地质灾害成因调查工作和监测;提供相关信息及防控建议,为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发生次生灾害。
(8)新闻报道组
组长:省委宣传部分管负责人。
成员单位:省委宣传部、省交通厅、省应急厅,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根据省指挥部发布的权威信息,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加强舆情搜集分析,做好舆情引导工作。
(9)善后工作组
组长:事发地设区市市长。
成员单位:山西金融监管局、事发地市、县政府。
职责:做好家属安抚、伤亡赔偿和应急补偿、恢复工作,处置其他有关善后事宜。
三、预防预警
3.1 风险防控
坚持关口前移、源头管控,常态化开展水域风险辨识与隐患排查整治。针对渡口码头、航道、水上景区、水库、急流河段、渔业水域等重点区域,做好日常全面排查,汛期、极端天气、节假日等关键时段开展专项检查,闭环推进隐患整改。持续开展水上安全宣教,压实涉水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船舶设施运维、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严查无证营运、超载航行、违规作业等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防范水上突发事件发生。
3.2 预警通报
省指挥部办公室收到气象、水利、自然资源、地震等部门发布的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经分析研判相关风险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通过电话、短信、视频会商等渠道,向各成员单位、涉险区域下级应急指挥机构、相关单位及从业人员推送预警信息。
3.3 预警措施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照不同预警等级开展风险会商,研判水上突发事件发展趋势,加强应急值守,科学部署应急力量、储备物资,扎实做好水上搜救应急响应各项准备工作。情况紧急时,可实施船舶停运、水路管控、人员疏散转移等各类避险保护措施。从事水上活动的单位、船舶及从业人员应注意收集预警信息并落实对应防范措施。
四、信息报告
4.1 信息接收与核实
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单位、个人上报的船舶、水上设施、飞行器及人员落水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的险情信息时,须第一时间通过各类有效渠道开展信息核查确认,重点核实内容如下:
(1)事件发生的具体时间、地理位置、事发诱因、先期处置举措、救援诉求及联络方式;
(2)遇险人员总数、人员受伤及失联具体状况;
(3)涉事船舶、水上设施、飞行器名称,以及实际载员数量;
(4)涉事主体的所有权人、运营管理单位名称及通讯联络方式;
(5)事发水域实时气象、水文数据,涵盖风向风力、可视距离、水流速度与流向等关键信息。
4.2 信息报告与通报
(1)市、县两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完成险情信息核查后,按规定立即向同级应急指挥部及上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上报情况,同时向公安、应急管理、当地驻军、消防救援等相关成员单位同步通报,做好组织救援准备。省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后,应向省委、省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2)险情报告需载明事发时间、具体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型、波及范围、事态演变趋势及已采取的处置举措。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五、应急响应
5.1 先期处置
最初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的指挥部,应切实履行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及预案相关规定,先行组织公安、应急、交通运输、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抢险救援、伤病员救治、失联人员搜救、遇险人员转移疏散等先期处置工作。
5.2 分级响应
水上搜救应急响应由低到高设定为三级、二级和一级三个等级,分别对应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的搜救应急工作;邻省水域发生可能对我省水上安全造成一般、较大、重大及以上威胁或影响的突发事件分别对应三级、二级和一级响应。
辖区内发生各等级水上突发险情时,事发地市、县两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须首先启动应急响应,落实属地处置责任。涉及省际交界、省内跨行政区域的水上突发事件,由其上一级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协调处置。
5.2.1 三级响应
初判水上突发事件或邻省水域发生可能对我省水上安全造成的威胁或影响为一般等级的,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并启动三级响应。由事发地县级政府负责应对工作。省指挥部向事发地市级指挥部提出指导建议,并视情派工作组赶赴现场;根据需要协调省指挥部有关工作组或相关成员单位支援配合市级指挥部救援工作;省指挥部办公室密切关注应急救援动态,及时记录反映有关情况,提出行动建议,做好提高响应级别准备。
5.2.2 二级响应
初判水上突发事件或邻省水域发生可能对我省水上安全造成的威胁或影响为较大等级的,省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向指挥长报告,并启动二级响应。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由副指挥长带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指导事发地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2)省指挥部根据需要调动应急救援船舶、应急队伍、社会力量等应急搜救力量执行救援任务,及时将有关情况信息报告省政府;
(3)参加搜救的各成员单位密切跟踪应急救援情况,及时记录有关情况,向省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做好提高响应级别准备。
5.2.3 一级响应
初判水上突发事件或邻省水域发生可能对我省水上安全造成的威胁或影响为重大及以上等级的,省指挥部指挥长向省应急救援总指挥部报告,提出启动一级响应建议,并立即向国务院报告事件信息。一级响应启动后,省指挥部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1)省指挥部办公室立即通知各成员单位,指挥长赶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及工作组;
(2)现场指挥部迅速组织相关行业部门、专家等进行事故会商研判,作出决策部署,开展应急救援各项工作,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救援措施,及时将水上搜救应急行动信息报省政府;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救援区域,明确实施救援工作任务与具体救援措施;
(4)调动应急搜救力量执行救援任务;
(5)发布航行通(警)告,实施水上交通管制;
(6)做好应急人员和遇险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
(7)协调各类新闻媒体加强事故搜救报道,统一发布事故信息,做好有关舆论引导工作;
(8)国务院派遣有关部委或工作组到达事发地时,省指挥部按照指导意见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5.2.4 响应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指挥部结合险情变化、专家研判意见,可提升或降低应急响应等级。
5.3 应急处置措施
在水上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应当落实现场管控、人员搜救、医疗救护、安全防护、物资保障、舆情管控等措施;综合运用船舶、冲锋舟、无人机、潜水设备等装备开展搜寻,全力救助遇险人员;医疗救护力量靠前部署,对伤员开展现场急救、快速转运和专业救治;全面排查现场及周边安全隐患,防范岸边坍塌、水流冲击、污染物扩散等次生风险;按需调配救生器材、防护用品、照明设备、应急物资等,保障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安排专人对接媒体,及时发布客观、准确的处置信息,规范舆情管理。
5.4 搜救行动中止及恢复
受气象条件、水文条件、现场作业条件等客观因素制约,持续开展水上搜救作业将危及搜救人员安全,负责水上搜救工作的应急指挥机构可决定中止搜救行动。待相关风险消除、现场条件具备后,应当及时恢复水上搜救工作。
5.5 响应终止
应急搜救行动基本结束,经过专家评估后,按照“谁启动、谁终止”的原则,根据下列情况由响应启动机构终止应急响应,并做好各项工作交接。
(1)所有可能存在遇险人员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均已使用过;
(3)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
六、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终止后,由事发地政府统筹善后处置: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基本生活,安抚遇难人员家属并依规处置遗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装备等财产,对被征用或征用后造成毁损、灭失的财产,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规定给予补偿,推动保险机构快速定损赔付;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维护社会稳定。
6.2 总结评估与事故调查
水上搜救行动应急响应终止后,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织相关参与单位及时开展总结评估。重点梳理险情发生经过、信息报送、响应启动、处置措施、力量调度、救援成效等内容,总结经验做法,查找短板不足,形成总结评估报告。
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成立相应的事故调查组,全面查清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经过、原因、类别、性质、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教训、责任,同时应当对应急救援工作进行评估,并在事故调查报告中作出评估结论,提出防范措施建议。
七、应急保障
7.1 救援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主要依靠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各市水上应急救援队伍、水上交通志愿者队伍以及社会救援力量。
7.2 资金保障
县级及以上政府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水上搜救过程中的抢险救援费用予以保障。及时支付因指挥部调用发生的抢险救援、紧急医学救援、调查评估等费用。
7.3 其他保障
事发地市、县政府对应急保障工作总负责,统筹协调,全力保证水上搜救工作需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现场指挥部指令或抢险救援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应急保障工作。
八、预案管理
8.1 宣传、培训与演练
本预案发布后,省交通厅负责做好组织实施和解读工作,并跟踪应急预案落实情况,了解有关方面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建议。定期开展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
8.2 预案评估与修订
预案编制单位建立预案定期评估机制,当符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当修订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组织修订。
8.3 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8.4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省政府办公厅2021年7月15日印发的《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晋政办发〔2021〕62号)同时废止。
附件:1.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流程图
2.山西省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组成及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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