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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务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的文件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28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和《长江航运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文件,结合行业实际,长江航务管理局于2024年9月27日印发《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长江航运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增强信用主体诚信意识,营造公平诚信的长江航运市场环境。现就《办法》的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长江航运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建立健全长江航运信用联合奖惩机制,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守信主体采取激励措施,对失信主体采取惩戒措施,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长航局印发了《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13条,主要对实施主体、联合奖惩、奖惩原则、奖惩程序、奖惩措施、措施实施、措施时效、告知义务等方面做了规定,推动相关单位的评价结果应用。

  (一)关于奖惩措施的实施主体

  《办法》明确长航局和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所属相关管理单位统称为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

  《办法》规定由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在各自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主体根据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守信激励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开展分级分类监管,实现监管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

  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还可以联合市场主体、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单位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赋予“绿码”的信用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对赋予“黄码”“红码”的信用主体实施失信联合惩戒措施,强化信用奖惩机制的效能,形成信用合力。

  (二)关于开展奖惩的原则

  《办法》规定长江航运信用管理部门必须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信用主体开展奖惩,其中采取惩戒措施必须基于具体的失信行为事实,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

  (三)关于奖惩措施的内容

  《办法》要求加强对信用主体在行政性、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等方面的激励和约束。

  在守信激励方面,可采取优先办理行政审批,优先享受优惠政策,优化检查方式,合理降低行政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措施,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失信惩戒方面,应采取限制享受相关便利,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依法依规实施市场或行业禁入、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惩戒措施,重在约束,重在限制,重在提高失信成本。

  (四)关于奖惩措施的时效

  《办法》明确对“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信用主体的激励措施有效期为一年,自正式发布之日起算,信用主体如在有效期内有严重失信行为,激励措施自动失效。

  对“绿码”“黄码”信用主体的奖惩措施根据赋码状态实行动态管理。

  对“红码”信用主体的惩戒措施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公布之日起算,有效期满后自动终止失信惩戒。确立为严重失信行为满三个月后可按规定申请信用修复,准予修复的提前终止失信惩戒。

  (五)关于告知义务方面

  《办法》要求对被列入“长江航运年度信用十佳、百佳榜单”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用主体,长航局应及时进行告知,依法保障信用主体的知情权。

  三、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指导局直属单位根据《办法》的要求制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举措,拓展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场景,确保奖惩措施能够落实。

  二是加强与沿江各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联系,建立健全信用奖惩联动机制,确保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切实发挥作用。

  三是建立评估更新机制。根据《办法》要求对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实行清单管理,持续收集长江航运信用奖惩措施实施的意见、建议,及时把握奖惩措施实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根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更新,适时优化完善相关奖惩措施,不断强化长江航运信用奖惩机制的效能。

信用中国 | 2024-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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