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通知
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出租汽车管理处,局机关相关处室:
《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24年9月30日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2024年10月9日通过市司法局审核并准予登记编号。现将《规定》印发你们,请按照工作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2024年10月12日
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
为推进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规范车辆和车载智能终端管理,提升行业形象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西安市实际,现将我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明确如下:
一、申请用于巡游出租汽车的车辆,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西安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
(二)满足《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和《电动汽车安全要求》(GB18384-2020)要求,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的纯电动汽车。
(三)轴距应当不小于2650毫米,车身长度不小于4600毫米。
(四)综合工况续航里程不少于450公里。
(五)车辆标配前、后排未系安全带提醒功能,驾驶员座椅通风功能和热泵空调。
(六)车内预留车载智能终端、录音录像装置、顶灯和营运状态标志等有关设施的线束接口,安装独立里程测量传感器,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信息数据。
(七)安装具有计程计价、行驶记录、应急报警、录音录像、数据实时传输和服务评价等功能的车载智能终端,安装符合规定的智能顶灯和能显示空车、重车、停运等运营状态的标志。
(八)车辆的专用颜色为绿色车身,黑色车顶。车门张贴规定标识,车内在指定位置张贴禁烟标识与运价标贴。
二、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根据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计划,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无障碍巡游出租汽车运力指标投放时明确。
三、西安市区巡游出租汽车新增、更新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临潼区、高陵区、鄠邑区、阎良区、蓝田县、周至县参照执行。
四、本规定自2024年11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巡游出租汽车车辆规定》的通知(市交发〔2024〕174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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