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信用监管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支撑,在取用水领域实行信用监管是落实进一步强化取用水监管的重要举措。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和监管制度”。今年7月,水利部会同国家发改委制定印发了《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因此,迫切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快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加快建立符合江苏实际的信用评价体系。我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江苏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江苏省社会信用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是指依据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评价标准、程序和方法,对取用水户信用状况进行评价,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评价对象为全省范围内依法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取水单位(以下简称取用水户)。流域管理机构审批的取用水户除外。按照稳慎适度的原则,先期将已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非农业取用水户和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非农业取用水户作为评价对象。后期将根据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和国家部署要求,适时扩大评价范围。
三、评价标准
根据《意见》规定,我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采用《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试行)》。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结果实行等级制,按照信用状况从高到低划分为四个等级,分别是信用优秀(A级)、信用良好(B级)、信用一般(C级)、信用较差(D级)。
具体分级为:信用优秀(A级):N=100;
信用良好(B级):85≤N<100;
信用一般(C级):60≤N<85;
信用较差(D级):0≤N<60。
《办法》对以下情形设定等级限制:
(一)对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被判定为一般或较重等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直接评定为C级。
(二)取用水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评定为D级:
1.取用水户失信行为涉及的评价指标为严重等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已下达停止违法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知书,且仍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
2.取用水户失信行为被省级及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实施挂牌督办的;
3.因取用水违法,相关责任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4.被列入取用水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5.其他造成与取用水相关的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对取用水户在其他领域信用评价结果为最低等级的或被列入其他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其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等级不能高于C级。
四、《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在结构、评价方法和程序上,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充分衔接,共六章22条,包括总则、信用信息管理、信用评价、评价程序、分级分类监管和附则等内容。
《办法》规定了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推进本省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工作,根据全国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明确信用评价程序和相关要求,开展信用等级确认及发布等工作,建立全省统一的取用水领域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与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信用平台对接。设区的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做好辖区内取用水户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等工作。
《办法》明确了信用评价的程序。信用评价实行首次全面评价、后期动态管理、结果定期发布相结合的方式。首次全面评价应当反映取用水户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信用状况;首次评价结果公布后进入动态管理阶段,如发生失信扣分行为,数据采集更新后系统相应调整其信用等级。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开取用水户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
《办法》规范了取用水领域信用评价的异议处理、信用修复、投诉举报等工作,依法保护取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五、激励和惩戒措施
《办法》鼓励取用水户主动向社会作出信用承诺。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取水许可、专项资金申请、信用修复等工作中积极推行信用承诺制度,并将取用水户的承诺信息、履约情况纳入信用记录,实现信用承诺及履约情况的闭环管理。
《办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的取用水户,可以在权限范围内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和项目核准时,实施“绿色通道”“告知承诺”等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的便利服务措施;
(二)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降低抽查频次;
(三)优先支持企业申请绿色金融;
(四)优先推荐参与有关评优评奖活动;
(五)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办法》对信用评价等级为“D”的取用水户,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可以依法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约谈等手段,督促其停止或者改正违法行为;
(二)在日常监管或者专项检查中,提高抽查频次;
(三)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
(四)在评比表彰中作出相应限制;
(五)暂停取用水领域的各类专项资金补助;
(六)国家和本省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惩戒措施。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充分发挥正面引导作用,激励取用水户主动守信,鼓励取用水户在事前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引导取用水户主动自觉规范取用水行为。
政策文件:https://jswater.jiangsu.gov.cn/art/2024/10/22/art_84426_113948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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