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5年5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湖北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全面提升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质效,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和事项
(一)明确行政检查“涉企”范围界定。本实施方案所指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和其他企业等;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的行政检查参照《意见》规定严格规范。
(二)确认公告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依法接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除上述主体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行政检查。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意见》和《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规定,全面清理行政检查主体,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审查后,报请同级政府于2025年5月底前向社会公告,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机构实施行政检查;严禁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人员实施行政检查。
(三)清理公布行政检查事项。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编制行政检查事项清单,经法制审核、集体讨论决定后,于2025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对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实行动态管理,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进行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予以取消,存在交叉重复的精简整合。未经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不得实施。
二、严格行政检查标准和程序
(一)明确行政检查标准。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检查标准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监管风险点和我省实际,进一步细化明确本领域常用检查事项及合规标准,于2025年8月底前向社会公布。不同行业不同领域行政检查标准不一致、不衔接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开展评估论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机关协调解决。
(二)划分行政检查权限。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相关要求。涉企行政检查权可以由不同层级行使的,省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基础上,明确本系统各层级行政检查主体的检查权限,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三)规范行政检查程序。实施行政检查前,行政检查主体应当制定内容具体、可操作性强的行政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完毕后立即补办相关手续。实施行政检查时,应出具行政检查通知书,说明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执法人员应主动出示执法证件,严禁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察证件。法律规定有专门执法证件的,按相关规定执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入企检查需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必要时进行音像记录。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应当依法实施。行政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告知企业行政检查结果。
三、优化涉企行政检查方式
(一)推广“无感式”行政检查。可以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互联网+监管”和大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有效监管的事项,列为“无感式”(非现场)检查事项,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运用非现场检查方式研判检查对象守法情况、发现识别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并存档。“无感式”行政检查事项经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形成清单,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于2025年6月底前在同级政府网站公布。
(二)探索“分级式”行政检查。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不同行业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行政检查。对综合评价等次高的检查对象,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一般的检查对象,保持常规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等次低的检查对象,依据其信用等级,适当提高检查频次。行政检查结果作为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动态调整的依据。
(三)实施“联合式”行政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系统作用,建立联合检查工作机制,部门内、部门间、层级间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拓宽“一业一查”行业领域范围,对同一行业领域涉及多个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管事项,由行业主管部门牵头实施联合检查,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配合。优化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做到“应合尽合”。实施“综合查一次”,行政执法部门对检查对象相同、内容相关、时长相近的计划和任务方案,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实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
四、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一)对行政检查实行计划管理。行政检查主体应当结合上年度行政检查实施情况、行业领域风险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科学合理制定本年度涉企行政检查计划,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检查计划应当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项目、检查必要性等内容。行政检查计划执行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统计年报。
(二)严控检查频次上限和专项检查。行政检查主体应公布并严格执行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依法依规对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行业、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因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触发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对某一地区、领域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经科学分析评估后认定符合监管客观需要、确需部署的,可以依法部署专项检查。严格控制专项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限,坚决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的全覆盖、无差别检查。对专项检查实行年度数量控制,有关主管部门要事先拟订检查计划,报经本级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批准后,按规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规范行政检查结果处理。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行政检查结果分类精准处置,依据问题性质明确处理方式。对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需要予以改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柔性执法方式处理的,按照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免罚;对问题突出的案(事)例予以通报曝光。检查中发现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问题,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五、压实涉企行政检查工作责任
(一)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各级政府要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纳入法治政府建设重点任务部署推进,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抓好落实,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定期研究涉企行政检查突出问题,构建上下贯通、协同配合的工作格局。
(二)压实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任。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要强化对行政检查事项、标准、计划、频次等的管理,拓宽投诉举报监督渠道,及时收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将涉企行政检查制度标准等纳入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内容,加快推行“扫码入企”。
(三)压实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责任。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行政检查监督,督促行政检查主体落实各项要求,压实行政检查主体内部层级指导监督职责。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