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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3-12-25 | 来源:信用中国 | 专栏:政策法规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深化和环境监测市场的逐步开放,我市环境监测社会化服务市场日益庞大,社会监测机构迅速发展。对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进行调查研究后发现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我市环境监测市场中优质社会监测机构供给能力不足,并且存在劣币驱逐良币的无序竞争现象;二是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管理水平堪忧,环境监测管理不规范,甚至出现一些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三是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存较大欠缺。因此加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管理,引导行业自律管理,具有很强的现实性和必要性。

  二、法律及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可以基于行业监管的相关数据和信息,结合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制定指标体系和评价模型,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并以行业信用评价等为依据,实行分级分类监管,落实行业监管责任”,《浙江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九条:“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惩戒,推动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安排和拨付有关财政补贴资金等工作中广泛应用,促进企业主动提升环境信用评价等级”。

  《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第四十条:“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约,将诚信作为行业规约的重要内容,通过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活动,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提升行业公信力”。

  三、起草历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服务市场,提高监测数据和服务质量,营造公平诚信、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在充分借鉴江苏、河南等国内先进地区和温州、湖州等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的基础上,与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及省宁波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对接,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形成《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8月30日-9月6日征求各区(县、市)分局,宁波前湾新区、宁波高新区生态环境局的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5条,其中1条关于信用办法,4条关于评分标准,采纳1条。9月18日-9月22日征求市发改委、市司法局和市市场监管局的意见,无反馈意见。9月13日-9月22日在市生态环境局官网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无反馈意见。

  11月14日,送审稿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根据局长办公会议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11月21日,我局印发《宁波市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检测)机构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四、内容框架及亮点特色

  (一)内容框架

  《信用办法》共18条,第一到四条明确了《信用办法》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定义、环境信用评价的定义等。

  第五到八条明确了不同部门的职责。

  第九到十一条明确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评价标准和分值等级分类等。

  第十二条明确了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信用评价的程序,包括信息收集、等级评定、异议复核和结果公开。

  第十三条明确了信用评定等级评定频次及有效时间。

  第十四到十七条明确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

  (二)亮点特色

  本办法尊重现有基础和已有经验。在办法框架、重点领域设定上充分借鉴江苏、河南等国内先进地区和温州、湖州等兄弟城市的经验做法。同时,紧紧围绕我市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现状,紧密衔接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扩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改革试点范围和浙江省环境服务机构场景应用贯通使用的通知》等文件规定要求,和我市已出台的《宁波市社会信用条例》《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和政策文件。

  充分发挥“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机制作用,推动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采购招标、评先评优、信贷支持、资质等级评定等工作中的应用。对基础信用评价为A级且风险评估为低风险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将其列入《宁波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中的“白名单”服务机构;对基础信用评价为A级、B级、C级,且风险评估为低风险之外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加大监管力度,增加“双随机”抽查频次,督促落实整改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以信用评级为载体,以量化打分为手段,以数据质量为目标,突出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的市场主体责任,通过监管环节全流程、监管内容全涵盖、监管信息全公开等措施,强化环境监测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信用监管,倒逼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从“要我做”向“我要做”转变,推动我市社会环境监测市场有序发展、环境监测活动规范性全面提高、环四境监测数据质量大幅提升。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市生态环境局

  解读人:熊烽清、黄仪

  联系电话:0574-87132451、0574-87207680

  政策文件:http://sthjj.ningbo.gov.cn/art/2023/11/23/art_1229062512_1781208.html

信用中国 | 2023-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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