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石楼县深化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石楼县深化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
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政办发〔202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
《石楼县深化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石楼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石楼县深化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落实《全国城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建城〔2024〕72号)和省市建筑垃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加强我县建筑垃圾规范管理,严厉打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各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提升建筑垃圾治理水平,有效防止环境污染,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山西工作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聚焦当前建筑垃圾私拉乱倒、非法处置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建制度、堵漏洞、强监督、严处理,加快补齐短板弱项,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乡镇齐抓共管”的工作体系,实现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综合治理。彻底排查整治现有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点位,合理布局建筑垃圾消纳设施、场所,编制实施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扎实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排查。深入排查建筑垃圾管理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精准有力措施,由点及面开展整治,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领域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重拳整治建筑垃圾行业乱象。
——坚持多措并举,系统治理。围绕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落实落细工作责任,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实现事前事中事后闭环管理。统筹推进设施规划和建设,开展存量治理,确保建筑垃圾合法合规处置。
——坚持常态长效,常抓不懈。坚持阶段性集中整治和常态化严格监管相结合,阶段性集中整治重在发现突出问题,查找薄弱环节,堵塞监管漏洞;常态化监管重在压实各方责任,强化部门协同,提高监管效率。
三、主要目标
2025年3月底前全面排查、整治建筑垃圾突出问题,形成阶段性总结,2025年4月起进入常态化整治阶段,基本建立县域建筑垃圾治理体系,完善建筑垃圾法规政策和标准规范,分类处理和全过程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到2027年底,健全完善监督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有效防治建筑垃圾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领导
为做好此次县域建筑垃圾专项整治活动,县政府高度重视,认真组织,成立了工作专班,具体组成人员为:
组 长:郭登文 县政府副县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局长
张小健 县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副组长:李爱忠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副局长
高建勋 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田建军 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张石明 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吴良鹏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持日常工作的副局长
许 政 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局长
李 伟 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长
张冬春 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贺雨生 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副局长
刘俊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宋东明 县交警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乡(镇)长
专班办公室设在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办公室主任由高建勋同志兼任,负责做好日常协调、沟通以及专项整治综合行动工作台账资料汇总、上报等相关工作。
五、开展全过程系统化专项整治
(一)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产生、收集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强化县域建筑垃圾产生核准监管。对在建工程项目开展全面排查,对未办理建筑垃圾产生核准,建筑垃圾产生类别、时限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实际产生量明显高于核准量的,要依法从严查处。(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格落实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全面排查在建工程项目情况,对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并未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内容不齐全、数据不真实的,要求立即整改并重新报备。(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施工现场管理。排查建筑垃圾分类制度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未分类收集建筑垃圾,或建筑垃圾中混入生活垃圾等固体废物的,责令施工单位立即清理和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排查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擅自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未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利用或处置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排查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相关指导意见及要求落实情况,加强建筑垃圾源头管控。(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4.严查非法委托运输行为。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的,依法从严查处,并依法依规纳入信用管理。(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县交警大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运输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严格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监管。对未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依法从严查处;对取得运输核准的单位,违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核准文件的,责令其整改并依法进行查处,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名录和联系方式。(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严查违法违规运输行为。各地住建、交通、公安、执法等相关部门要开展联合执法,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无证运营、假牌套牌、未密闭运输、超载超限、沿途遗撒等违法行为,未携带行驶证、营运证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理核准文件等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时间、路线运输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重点严查跨区域运输,对发现建筑垃圾跨省跨市非法运输的行为,依法从严查处,追溯源头产生点和末端倾倒点,做好线索通报和案件移送。(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公安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强化信息化监管。健全预警机制,运用北斗等卫星图像定位等技术手段,利用“互联网+再生资源”的新型模式和路径,实现建筑垃圾从源头分类到终端资源化处置的信息化全流程监管。督促运输企业及时更新车载智能终端系统,推进存量2G/3G网络向4G/5G网络迁移,对运输车辆卫星定位、行驶和装卸记录等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以及关闭、屏蔽信号、删除记录信息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优先使用安装4G/5G网络智能终端设备的运输车辆,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后依法进行查处。(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深入排查整治建筑垃圾贮存、利用和处置环节违法违规问题
1.加强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和消纳场监管。全面摸排临时贮存场所和消纳场情况,切实掌握临时贮存场所和消纳场建筑垃圾堆存底数,对未依法办理临时贮存场所和消纳场相关手续的,要督促责任人限期补办;对地基处理、地表水导排、安全监测、污染防治等配套措施缺失,堆体存在滑坡、坍塌隐患的,要督促责任人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安全。(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2.加强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监督检查。开展建筑垃圾利用、处置设施全覆盖检查,对未按规定收纳建筑垃圾,未落实污染防治、安全生产措施,未建立管理台账,未设置冲洗、计量和监控等设备设施的,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3.严厉打击非法倾倒。各地要对违规倾倒、堆放建筑垃圾的点位,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并严查建筑垃圾来源和责任人。重点打击在河道、水库管理范围内,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省际毗邻区域,交通道路沿线,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林地、湿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地内非法倾倒建筑垃圾的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重点排查违规设立的建筑垃圾临时贮存场所、处置场所或资源化利用设施,一经发现立即依法进行查处。加强建筑垃圾跨行政区域转移监管,切实做到守土有责,坚决防范跨省跨市乱倒乱卸。(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牵头,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公安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综合施策提升治理水平
(一)加快专项规划编制。在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时,要统筹考虑建筑垃圾产生量及源头分布,科学规划建筑垃圾临时贮存、资源化利用、填埋处置等各类设施选址和空间布局,明确建设规模、用地需求和建设时序等,根据实际需要落实设施用地,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固定去处。抓紧制定建筑垃圾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力争2025年3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工作。(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设施建设管理。开展建筑垃圾各类设施建设情况排查,确保按期完成设施建设任务。将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纳入大规模设备更新和循环利用政策支持范围,培育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和骨干企业。督促建筑垃圾利用和处置单位加强运行管理,落实场区污染防治措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推动隐患排查整治,提升安全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县发改工信和科技商务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
(三)开展建筑垃圾存量治理。全面排查、评估存量建筑垃圾情况,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和地质灾害风险区的临时贮存场所,要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涉及占用耕地地块的恢复整改,要做到对建筑垃圾的彻底清运,还应按原有情况同步恢复田间道路、灌溉设施等农田配套设施,与周边相邻的农田配套设施相贯通,确保满足正常耕种条件,坚决防止简单覆土代替整改。对存在环境隐患或造成环境污染的临时贮存场所,进行污染防控和治理。无法原位防控和治理的,将建筑垃圾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处置场所。暂时无法转移的,应完善整治方案,明确完成时限,强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强化联合监管执法。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定期会商、协作联动、信息共享制度,畅通线索通报渠道,进一步形成监管合力。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建筑垃圾乱堆乱倒、私自排放、违规运输等问题,对造成生态环境污染后果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统筹各部门和基层执法力量,开展常态化联合执法行动,提升执法效能。(县公安局、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石楼分局、县城乡建设和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工作安排
(一)集中整治阶段(2025年2月至2025年3月)
1.立即部署实施。要结合我县实际,全面安排部署,进一步细化整治工作方案,按照时间节点要求,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全面推进专项整治工作。
2.全面排查整治。部门联动开展排查整治,坚持边查边改、立行立改,提升排查整治工作质量。加大执法打击力度,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速查处,通报一批典型案件。加强建筑垃圾处理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开展建筑垃圾大清理行动,彻底清理辖区内乱堆乱倒的建筑垃圾非正规堆放点,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加大巡查力度,杜绝出现新的非正规堆放点。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打击私自排放、违规运输、随意倾倒等违法行为。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2025年3月底前,建筑垃圾主管部门要形成建筑垃圾专项整治集中行动工作台账和专项整治集中行动阶段性工作总结。
3.完善终端布局。对本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进行全面排查、评估,尽快按照规划建设可满足建筑垃圾处置需求的消纳场所,并建立完善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设施安全、环保、有序运行。要依法取缔随意设置的“黑渣土场”“黑渣土中转站”。
4.加大治理力度。要对辖区范围内所有建筑垃圾随意堆
放区域进行排查、整治,尤其是对河道、村庄、景区、耕地、林地、边山支沟、渣土场周边等区域要加大排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有群众举报的乱堆乱倒问题,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对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等红线的临时贮存场所和消纳场,要有序转移至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设施或消纳处置场所进行处理。暂时无法转移的,要建立常态化监测和管控措施,确保安全稳定。
(二)常态化整治阶段(2025年3月起)
在集中整治的基础上,及时总结专项整治工作的有效措施和经验,分析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成因。每年常态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适时开展问题整改“回头看”,确保建筑垃圾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协调联络组,各部门指定专人担任联络员,各单位依据职责任务分工,加强对查整治工作的指导。
(二)多渠道争取金融支持。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对建筑垃圾的资金补助和贴息支持,加强各级财政对建筑垃圾的统筹力度。运用再贷款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积极参与、依法依规拓宽融资渠道。
(三)注重舆论宣传。加强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普法宣传,发挥舆论导向和媒体监督作用,强化建筑垃圾违法行为曝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指导作用,宣传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典型案例,推广典型经验。引导公众监督举报违法排放、倾倒、处置建筑垃圾行为,形成全社会共治的良好氛围。
(四)强化督导检查。县政府将对各有关部门、各乡(镇)建筑垃圾全过程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其整改;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力的,采取通报、督办、约谈等措施责令整改。
政策咨询:石楼县交通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5722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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