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政策解读
为进一步促进园林绿化市场健康发展,强化信用激励约束,市园文局制定并印发了《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修订)》(杭园文〔2025〕2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修订)》),将于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修订背景
为进一步健全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信用体系,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秩序,提升市场主体的诚信经营意识,在总结《杭州市园林文物局关于修改〈杭州市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杭园文〔2023〕20号)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当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和信用建设的新要求,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二、修订依据
1.《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3号);
2.《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9号);
3.《信用修复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5.《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
6.《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
7.《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8.《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406号);
9.《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浙建〔2024〕7号);
10.《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11.《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修订)》包含适用范围、机构设置及职责分工、术语定义、管理原则、信用信息构成、信息管理、评价结果应用和监督管理等八个部分。主要明确了五大核心内容:一是明确信用信息构成及评价方法;二是进一步规范信息采集与异议处理;三是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四是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五是加强监督管理和与相关政策的衔接。
四、适用对象
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施工和园林绿化养护的企业。
五、新旧政策差异
《管理办法(修订)》相较于原管理办法,主要对园林绿化信用评价方法、信息采集、信用修复等方面进行了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调整信用评价方法。
1.分值结构变化。参照《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将原办法中“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70分)、不良信息扣分(40分)”的组成结构调整为“企业基本信息分(40分)、良好信息加分(40分)、不良信息扣分(70分)”。同时,在企业基本信息分中增加工程业绩分占比(15分),并制定评价标准。对第九条良好信息加分和第十条不良信息扣分分值作相应调整。
2.评分标准细化。参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和《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实施意见(修订)》,对良好信息加分和不良信息扣分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取消“浙江省”“杭州市”等本地区描述,调整为“省级”“市级”,整合梳理良好信息条目,增补不良信息扣分内容,增加对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的信用加分。
(二)明确信息采集责任。
进一步明确企业和信用办在信用信息采集中的责任和义务,确保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三)强化信用管理机制。
进一步明确信用修复条件,根据《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明确信用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条件,依法保障失信主体申请信用修复的权利,引导与帮助失信主体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修复自身信用。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园林文物局
解读人:张圣东、陈锦漫
联系方式:0571-87995166、0571-85254965
政策文件:http://zfgb.hangzhou.gov.cn/11/112220253/t117220253124/529971.shtml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