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 | (2018)晋0106执1696号 |
---|---|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 山西宜芳食品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41127701127186B |
执行法院: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地域名: | 山西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晋0106民初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西宜芳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0万元,并支付利息(2009年6月1日起至2014年11月21日止的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4年11月22日起至本金付清为止的利息,以本金90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山西金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西宜芳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发布时间: | 2019/03/01 |
立案时间: | 2018/10/24 |
企业法人姓名: | — — |
请进行滑动验证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