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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9)晋0106执19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山西宏信商贸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82798295724X
执行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晋0106民初30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宏信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二百九十万元及利息(从二0一六年九月三十日计算至付清为止,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息); 二、被告李洪达、梁晓红对上述判决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山西宏信商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以尚未清偿的债务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三万四千五百三十元,由本案被告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9/02/26
立案时间: 2019/01/30
企业法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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