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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晋01执485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2741053636A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晋民终266号、(2017)晋民初3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对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欠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商业承兑汇票垫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以3000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27日起按年利率7.5%计算至全部垫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山西宏特煤化工有限公司追偿。 二、驳回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7170元,由被告金桃园煤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8/08/20
立案时间: 2018/07/23
企业法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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