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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晋01执恢7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山西金桃园能源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217198875546
执行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地域名: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并民初字第69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第三人金桃园能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基金公司借款本金410万元,逾期利息6756680元(截止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一日),及自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的日利率万分之四计);二、驳回原告山西中小企业基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92917元,由第三人金桃园能源公司负担。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发布时间: 2018/08/11
立案时间: 2018/04/02
企业法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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