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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 (2018)晋0105执812号
失信被执行人姓名或名称: 孝义市盛锦镁业有限公司
身份证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41181554125606D
执行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地域名: 山西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小商初字第0032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法律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被告签订的《投资合作协议书》无效。 二、被告孝义市盛锦镁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 三、被告孝义市盛锦镁业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限内赔偿原告山西省投资集团融资担保有限公司12000000元本金自2013年7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的50%。
被执行人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失信被执行人具体情况: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发布时间: 2018/08/08
立案时间: 2018/02/11
企业法人姓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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