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目名称: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条目内容: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有关要求,加快推进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促进用人单位依法规范用工,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中央文明办、中央网信办、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商务部、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公务员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民航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铁路总公司等部门就针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参与委办局 (4)
执行措施 (8)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主要新闻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1)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享受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1)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政府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检查频次。
(2)吕梁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发布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广告依法加强管理。
(1)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限制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
(1)吕梁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依法暂停审批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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