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吕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惩戒 措施共8项)
1.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2.从严审核企业债券的发行,从严审核发行公司债券,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单位公开转让审核参考。
3.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4.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5.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6.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优惠政策。
7.在“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惩戒对象的失信行为。
8.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吕梁市文明办 (惩戒 措施共1项)
1.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吕梁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吕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吕梁市财政局 (惩戒 措施共7项)
1.作为选择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作伙伴的参考。
2.限制、暂停或取消政策性资金支持。
3.限制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4.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5.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6.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吕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惩戒 措施共3项)
1.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2.限制招录(招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3.限制其新的重大项目申报的审批、核减、停止拨付或收回政府补贴资金和保障资金。
吕梁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取得政府供应的土地。
吕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惩戒 措施共10项)
1.发现有新的失信行为的,依法依规在自由裁量范围内从重处罚。
2.依法对惩戒对象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暂停其相关资质证书的评审,对已取得资质证书的,依法依规对其资质作撤销或降级处理;
4.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强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5.将其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6.加大现场执法检查频次;
7.禁止惩戒对象在法定期限内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8.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9.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10.限制取得房地产项目开发规划选址许可、环境影响评价许可和“三同时”验收许可、水土保持方案许可和设施验收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等。
吕梁市交通运输局 (惩戒 措施共2项)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2.限制或者禁止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取消已获得的特许经营权。
人民银行吕梁市中心支行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注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吕梁市商务局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参与政府投资公共工程建设的投标活动。
吕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惩戒 措施共3项)
1.负有市场监管职能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将惩戒对象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现场检查、抽查比例和频次。
2.限制其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执业;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限制获得认证证书。
3.限制取得生产许可证。
吕梁银保监分局 (惩戒 措施共3项)
1.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2.将惩戒对象的信用信息通报金融机构,作为其评级授信、信贷融资、管理和退出的重要参考依据。
3.推动各保险机构将惩戒对象的失信记录作为厘定保险费率的参考。
吕梁税务局 (惩戒 措施共1项)
1.供纳税信用管理时审慎性参考。
吕梁市总工会 (惩戒 措施共1项)
1.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吕梁市妇女联合会 (惩戒 措施共1项)
1.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共青团吕梁市委 (惩戒 措施共1项)
1.取消惩戒对象参加评优评先资格,不得向惩戒对象授予“文明单位”、“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在失信行为发生后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中共吕梁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惩戒 措施共1项)
1.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请进行滑动验证
x